TA的每日心情 | 擦汗 21 小时前 |
---|
签到天数: 41 天 [LV.5]常住居民I
超级版主
 
- 积分
- 304031
|
(企业建设)“3·15”火了删帖,这类通过专业删除络负面信息而狂赚了一把。知律师、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认为,因属法律规定的空白地带,删帖删帖并不。(推广)
删帖不是什么新鲜玩意儿,民们早有耳闻。这类不仅明目张胆地在上打出“络炒作、口碑营销、软文营销、打压对手、删除负面信息”的广告词,还俨然在那里“拿人钱财、替人消灾、替行道”,甚至面对他们也声称合法。(做)估计他们都是像朱律师那样看待这类事件的: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,就视作法律空白;玷污了法治精神,更当成是拥有法禁止之自由了。
笔者不是法律专家,但大略知道之“公”,正在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、确保公平交易、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规定。删帖而能“公”司,本来就是见不得光的行为,不知道这类的设立,于法律有何依据对于删帖确乎没有专门法律,但是法律的准绳、法治的精神早已摆在那里,甚至于生长在公民的心中。
比如前几天,宁波消费者小王通过络申请试用了一款粉底液,感觉效果明显不如产品介绍的那么好,就如填写了试用心得。结果,她很发现自己的帖子被删掉了。再贴,再删,“屡删不爽”后,她才相信,真有传说中的删帖在那里发飙。(络化)还有过去的聚氰胺奶粉事件中,消费者为了自身权益上发帖,而删帖助纣为虐拼命地拿下来,这难道不是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
稍有经验的民都知道,删帖之类,大多并非像黑客攻击(企业建设)那样只是一种技术问题,而是一种公关行为,是删帖在充当买主与工作人员之间掮客的同时,对社会公平的腐蚀和赎买。
而对于在其中上下其手,赚得盆满钵满的删帖来说,如果我们认同他们不,他们拥有的恐怕不只是成就感得意感了,从“3·15”临近,删帖价码成倍增长看,从秒删、屡删不爽的专业水准看,这样的之生财有道、之发展壮大,就是某些有志于振兴络新兴媒体的志士仁人们,也只有佩服有加的份儿了。
“3·15”火了删帖,足以让公开公平的诉求法见光,公正的呐喊消失于形。看来,被删帖所玷污和损害的大受害者,恰恰是法律和法治精神。(建设) |
|